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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2-0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

南京、广州、西安、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力三年七月一日起施

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

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

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

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

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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