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1993年12月11日京税务局[1993]79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
地使用费用如何在成本中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
纳土地使用费的列支问题,我局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徂用厂房、场地、饭店、宾
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地土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
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发票,
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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