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
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
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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