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3-28     浏览次数: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

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

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列支问题的函
下一篇: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