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
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
(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
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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