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缴纳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2-20     浏览次数:

现对该中心有关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

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

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中心不属于

军队系统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因此,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

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该中心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系自收自支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军办

企业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优惠照顾。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

定,新办第三产业开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而该中心已超过了享受此项优惠

的期限,因此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