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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2-18     浏览次数: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收悉。经征

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

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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