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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1-26     浏览次数: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4]101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

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一般工程和跨省

工程)。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

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

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

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

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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