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4]101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 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一般工程和跨省 工程)。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 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 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 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 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1996年度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的通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