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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2-1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

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

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

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

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

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

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

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

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

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

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

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

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

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

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

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

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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