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18     浏览次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

[2004]3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的生产性劳

务在核算地和劳务发生地均按章缴纳了增值税,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同意对北京华

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可视同油气田企业,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在异地

为油气田企业提供石油勘探开发等生产性劳务,依照6%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可在

其机构核算地应纳增值税额中予以抵减。对以前年度未抵减税额应当给予退税。

                                                                       (3)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