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
[2004]3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的生产性劳
务在核算地和劳务发生地均按章缴纳了增值税,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同意对北京华
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可视同油气田企业,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在异地
为油气田企业提供石油勘探开发等生产性劳务,依照6%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可在
其机构核算地应纳增值税额中予以抵减。对以前年度未抵减税额应当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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