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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3-1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

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

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

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1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

知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2006-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

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

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

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1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

知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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