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企业纳税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函》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3-31     浏览次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陈讯是否具备营业税纳税人资格的请示》(晋国税政发(1999)

4号)收悉。对你局所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对企业承包、转包认定纳税

义务人问题的批复》([88]国税法字第023号)中已经明确。1994年1月

1日之前,个人承包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也应按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法字第

023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承包、转包形式,在企业中对生产经

营、财务管理等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其代表企业承担纳税义

务。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承包、转包认定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做好1999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