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
河南、广东、贵州、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
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2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199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的1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从199
9年起,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中国铁
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的其他26家(名单见附件)企业1999年度仍继续
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
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
从股权发生变动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
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
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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