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
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
66号)规定和《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
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
已报送1999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1999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
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免税手续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加
强对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的管理,请国家林业局在总免税进
口计划下,制定季度计划,并在季初15日前将本季度计划同上季度计划的执行情
况及审批的进口清单一同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备案。
附件:国家林业局1999年进口种子(苗)计划(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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