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从
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及时反映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现将税收月、旬快报中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税收月快报中增加第90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此项为第
56项“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数。
二、税收月快报审核公式第4条相应改为:
L3=L6+L23+L29+L33+L41+L54+L66+L69+L90
三、税收旬报“税收收入合计”中亦相应包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各地在编报1999年11月、12月税收月、旬快报时,请依照本通知
执行。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1月份各类会统报表中反映在
“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在12月份(代年报)会统报表中如何反映总局另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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