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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月快报增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0-1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从

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及时反映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现将税收月、旬快报中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税收月快报中增加第90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此项为第

56项“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数。

  二、税收月快报审核公式第4条相应改为:

  L3L6L23L29L33L41L54L66L69L90

  三、税收旬报“税收收入合计”中亦相应包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各地在编报1999年11月、12月税收月、旬快报时,请依照本通知

执行。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1月份各类会统报表中反映在

“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在12月份(代年报)会统报表中如何反映总局另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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