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6日 国税函[2005]1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 发[2004]2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建造玻璃溶解池炉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鼓励类项目,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列名商品, 该设备体积庞大而无法直接采购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为建造玻璃溶解池炉所采 购并实际耗用的耐火材料、钢材构件及铂、铑等物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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