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的要求,从1999年7月1
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现就其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通知
如下:
一、实行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凡建设项
目适用税率为5%、10%、15%和30%的,且于
设项目和
二、
成的投资额和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税。
完成的投资额,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税;其属于7月
1日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仍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征税。
三、开发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开发销售商品房代征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
年实现的销售收入。
后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开发公司
金),不适用减半征税的规定。
四、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或难以准确划分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
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核定其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五、按照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已预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依本规定计算需
要退税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办理退税手续。对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项目,
在项目竣工决算后办理税款清算和退税手续;对1999年年底前尚未竣工的项目,可
在年末时根据建设项目
根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六、凡欠缴和查补的属于
在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清理欠税和查补税款的工作,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认真组
织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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