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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8-0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1999]51号)要求,总局决定1999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

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摩托车生产行业进行消费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检查所有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

  2.检查内容:

  (1)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隐瞒产量、销量以及销售收入不入帐、产品化整为零、

整车作零部件销售等偷税行为。

  (2)检查纳税人受托加工的摩托车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税款。

  (3)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转移定价、减少税基的问题。

  (4)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逐月申报、纳税,对其欠税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

程序、手续等报批;对超过期限的欠税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外贸、工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

  2.检查内容:

  (1)检查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纳税,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等偷税、骗税行为。

  (2)检查企业是否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专用税票、假报关单进行骗税。

  (3)检查出口企业是否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

  (三)处罚要求

  1.对本次检查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

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确认骗税的,一律停

止退税,已退税款限期追回。

  2.对认定为偷税、骗税的,罚款比例一律不得低于查补税款的1倍,并按规定

课征滞纳金;查补税款与罚款的入库率不得低于85%。

  3.有涉税犯罪嫌疑或确认偷税、骗税且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8年度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

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12月底以前完成下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2

000年1月底以前向总局稽查局报送总结报告。同时要求:对摩托车生产企业消费

税、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专项检查的总结分别

抄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管理司。

 

附件:1.摩托车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骗取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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