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贺利氏招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04     浏览次数:

     2005年1月4日 国税函[2005]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贺利氏招远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贺利氏招远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

围为生产、销售秋焊及阴溅射靶材及硅铝键合丝。该公司于2004年被山东省科技

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18-25um型键合金丝用于大规模集

成电路中的芯片与框架之间的连线,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

新材料键合金丝产品范畴(序号:06010901)。2003年,该

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65.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合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贺利氏招远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从2004年

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紫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果家税务总局关于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