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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家税务总局关于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04     浏览次数:

     2005年1月4日 国税函[2005]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

请示》(辽国税发[2004]207号)收悉,批复如下:

  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

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的外商投资企

业。该公司2002年进入获利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

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

[1999]13号)规定,同意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

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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