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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5-21     浏览次数: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

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

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

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此条

款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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