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 国税函[2004]143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2003年度特殊退税截至日期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 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 的截至日期,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 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 (3) |
失效日期:2008-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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