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
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拿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
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
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
但近据审计部门反映,仍有一些地区擅自越权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营业税。为此,
总局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立即进行核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
总局。总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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