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01年5月14日在加德满都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10年12月2日互相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协定及议定书自2010年12月31日起生效,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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