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
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
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
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
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
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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