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3-2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

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

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

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11日起施行。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