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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5-19     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区《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函

[97]第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

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

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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