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
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
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通知》中对如何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提出了十分
具体的要求,这对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推
动作用。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的
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对个体私营业户建账、查账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
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4月24日 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
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这对加
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税收征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
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现通知如
下:
一、要继续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快,在
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促进社会
稳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党和国家关于坚持以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
执行。
但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偷税
漏税问题还比较严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在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时候,要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正
确认识主体与补充、鼓励发展与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合法收入与加强税收征管、保护
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等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规范、
监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把配合税务
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
互通情况,依法支持税务部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配合他们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对个
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长期以来,有一
些实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单位,以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
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经营。这些经营单位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弊端很多,
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偷漏国家税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会同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这类企业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处、科、股,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对领取了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实际为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登记注
册关。
四、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个体劳
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发挥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主动配合税务等部门,把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要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纳
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教育,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帮助私营企业和有条
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对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必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纳税定额的核定工作。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使用税控收款
机的试点工作。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7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