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6-2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务局:

    为进—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

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

预缴的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

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

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

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

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

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

    (1)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

    (2)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住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附表2);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附表3);

    (4)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附表4);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生产成本表;

    5、销售成本表;

    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

    7、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

    8、外币资金情况表;

    9、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0、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成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

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

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

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

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

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一)(略)

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二)(略)

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三)(略)

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四)(略)

                                   (3)

失效日期:2006-4-30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