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
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
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负责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自核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应补缴
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
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具体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
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
清缴宣传、准备工作:
1.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
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
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
系,并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台帐,以电脑或手工形式记录纳税人预缴税款、获利年
度、减免税、亏损弥补、纳税年度的确定等情况;
4.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具体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
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手续。
1.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企业,应按办法第九
条的规定,进行催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
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通知企
业在10日内补齐;
3.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
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
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
免税年度的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等;
(4)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
构是否按规定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5)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税票,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6)企业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作出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均应向企业下发汇算清
缴结果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2),附件1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汇算清缴的企业;附
件2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仍无效的企业。
(三)总结考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
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并于
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
的调整情况(调整项目、金额及依据);对企业的开业率、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
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的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率低于100%的地区,要单独说明原因。
2.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额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
化情况及原因,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占本地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
化情况及原因。
3.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汇算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
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汇算资料的审核方法、汇
算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情况等。
4.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两
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自行申报和自核自缴情况、执行汇算清缴办法的情况
等;税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软件及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
应用情况及效果,有无问题,需要如何改进等。
5.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四、本工作规程自1997年度起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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