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修理业兼并破产
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
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
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
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
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后,应将相
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
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
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
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了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
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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