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
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
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
行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
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
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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