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
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
]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
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
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
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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