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申请上级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函》(通
财发[1997]1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
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20万元,年终若有结余,
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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