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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7-28     浏览次数: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申请上级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函》(通

财发[1997]1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

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20万元,年终若有结余,

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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