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过清产核
资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此次清产核资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
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完善工作。鉴于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县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大部分已随原主管农业银行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但其资金核实审批手续尚未进行,
为此,现将有关完善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4年信用社已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是将1994年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的结果,以1997年3月31
日的资金实际占用量为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和要求,
进行必要的调整及数据衔接,并据此填制本《通知》所附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
表》,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清产核资
办公室进行审批。考虑到目前信用社正在全面进行体制改革和按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
范,故《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填制工作可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基层信用
社填报。
二、1994年以后新建的信用社或以前年度没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信用社,
此次要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
作。
三、信用社在资金核实中的有关财务处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
经贸委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1996]23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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