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0日 国税发明电[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正式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在新的征收机构模 式尚未确定的过渡期内,征缴的税款先存入“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再由开设专户的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缴库单位)定期汇总就地缴库。现将缴库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采用现金或支票等方式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缴库单位必须于当日 将所收税款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10、15、20、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 节假日顺延)填制缴款书扫数就地缴库。 二、缴库时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有关填开要求是:“预算级次”填 “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征收缴库单位所在地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编码”填 “1701”;“预算科目名称”填“车辆购置税”;“经济类型”、“税款限缴日 期”、“品目名称”不填;其他项目按实填写。 三、各级国库应将征收缴厍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预算收缴部门办理库款核算和对 账,并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中增加对征收缴库单位的设置。 四、各地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做好税款缴库前的准备工作。对执行中 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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