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0日 国税函[2004]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200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收支及资产管理 使用等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 知》(财库[2004]175号)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 《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决算编制说明》及决算表式,各省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所辖 单位做好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现将200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决算 编制要求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部门决算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部门决算是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 参考,也是编制预算、实施科学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部门决算工 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部门决算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精心组 织,积极准备,多方采取措施,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2004年度部门决算的进 度和质量。 (二)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要在部门预算管理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各单位要保证部门决算报表的内容 涵盖单位的全部收支,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 (三)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预算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 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凡属本年的收入要及时入账,各 项应缴预算款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渠道如实列报,最后按规定 进行年终结账。 二、2004年度部门决算填报要求 (一)报表编制范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执行行政、事 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全部行政、事业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实 行企业管理、有中央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无中央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填 企业报表)。 (二)编制、录入级次。凡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内的单位都应逐户编制和录入 本套报表。国家税务局系统分户录入到基层会计单位。县级国家税务局以下单位及所 属报账制单位的数据要先合并后再按单户表录入。省计财部门应单独录入本套报表。 地(市)计财部门与本局机关财务的全部数据合并后录入本套报表(无论机构是否合 并)。 (三)部门决算报表由封面、税补表(01-05表及计算1-7表)、财决表 (主表01、01-1、01-2、02、03、04、05、06-1、 06-2、07、08表,附表02、03、04、05、06、06-1、07、 09、12、15表,房补01、02,行补01、04表)组成。 (四)部门决算报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后汇总上报。单位报表必须确保上年结余 各类款项数与2003年决算报表01、06表中的年末结余各类款项数一致,本年 中央财政拨款各类款项数额与国家税务总局拨款对账单各类款项数额一致,本年行政 (事业)账套基建支出(以拨代支)数与基建账套本年收到的基建来源数一致。 (五)报送部门决算报表要求。 1.纸质报表。各省国家税务局报送本省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和 汇总表一式一份(税补04表和计算1-7表不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各预算单位 报送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和报表一式一份。 2.数据软盘。各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预算单位报送全部(含编制说明、 财决表、税补表并带全部基层单位数据)决算数据软盘一份。 3.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各省从地方各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应当按照地方财政部 门的要求,向地方财政部门编报有关经费报表(财决01至07表,财决附02表和 财决附15表等)。 4.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2005年2月20日前完成决算编制(汇总)审核工 作,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预算单位应于2005年2月20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财 务管理司。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决算报表会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其他 由于财政部2004年部门决算报表较上年有很大变动,其报表口径和报表公式 可能有误,请各单位随时注意从网上卸载更新参数和新的口径解释,网址LOCAL-财 务司-支出处-“2004年部门决算更新”目录中。 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预算单位如在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过程中发 现问题,可发到网址CENTRE-财务司-支出处-“2004年部门决算问题”目录 中,也可直接与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联系。联系人李建良、冯宁林,联系电话 63417276、63417204。 附件:1.2004年度国税局系统部门决算报表(略) 2.2004年度国税局系统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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