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
离了行政隶属关系。现对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通
知如下: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作为盘盈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部门占用信用社的资产,经信用社同意,并报上级信用联社批准,其产
权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
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
调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四、其他原因造成资产增减变化的,应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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