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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9-0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现

将《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

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的调整,

现提出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以

下简称“三定”方案)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行政处室分为应设处室和因地制宜设置

处室,总数不得超过12个(含机关党委办公室)。

    (一)应设处室及其主要职责:

    1.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秘、

档案、信访和税收宣传工作。

    2.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有关税政业务,

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日常稽核检查管理工作。

    3.所得税管理处。负责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4.征收管理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5.计划财务处。负责税收计划的统计工作,负责税收会计和税务经费及国有资

产的管理工作。

    6.人事处。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公务员管理、劳动工资和人事档案管理

工作。

    7.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负责税务

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和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办理重大案件稽查的具体

事项。

    (二)因地制宜设置的处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精简、高

效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编制和税收任务较小的地区,要尽量减少

行政处室的数量。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的行政编制分三种情况配备:经济发达、税

额大的局配备130至150人;经济较发达、税额较大的局配备110至130人;

经济欠发达、税额小的局配备90至11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

导职数设置为局长1名,副局长3至4名,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名。

处级领导职数根据所设处室的数量及人员编制予以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有关规

定设置。

    三、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上述要求,修订本局的“三定”方案,

于1997年10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定”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本局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处室和直属机构的设置意见及主要职责;

    (三)局机关的人员编制和局级、处级领导职数;

    (四)局级、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四、几点说明

    (一)政策法规与消费税管理是否需要单设工作机构,由各地确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置直属征收、

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等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三)在确定综合行政处室职能时,须将教育、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及离退休干

部管理等工作任务予以明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事业机构的设置待事业编制核定后,另行

审批。

    (五)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的行政处室不得超过11个;

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的行政科室不得超过8个;县(市、旗)国家

税务局机关内设的行政股室不得超过6个。内设机构的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六)基层征收机构的设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

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的精神,在城区,一般按照税

源分布设置若干税务分局,要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实行计算机管理,集中征收;

城镇分局内设机构,可按征管职能设置;规模较小的县(市)也可不设城镇税务分局,

由县(市)局直接负责征收。在农村,要以经济区划设置中心税务所或分局,不搞

一乡(镇)一所建制;分散的、不便于集中征收的地区可设税务征收点。

    (七)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修订的“三定”方案,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局系统修订“三定”方案

的全部工作,于1997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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