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
(深地税发[1997]356号)收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
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
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
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
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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