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8-2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后备干部管理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了《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

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培养措施,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备干部,是指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的后备人选。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

    第四条  后备干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政治立场坚定,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

一致。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实际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综合协

调能力。

    (三)热爱和熟悉税收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

工作实绩突出。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刻苦

好学,勤奋敬业,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  后备干部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地(市)、县处级岗位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处级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副局长、副省级市局局长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纪检组长,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五)身体健康,能担负较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六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

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七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远期近期结合,以近为主、梯次配备、优化结构,

备用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重视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

构,使领导班子成为整体素质优良、成员优势互补的领导集体。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

责备、迁就照顾等思想。要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对于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破

格选拔。

    第十条  要注意从优秀的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中选拔后备干部。

    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的人数,一般应相当于领导职数的2倍。但必须坚持标准,

宁缺毋滥。

    第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民主推荐,人事部门经过考察,提出选拔对象;

    (二)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材料包括:党组的报告,

后备干部登记表,民主推荐情况,干部考察材料。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后备干部名册。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考察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的考察一般由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也可由国家税

务总局负责。考察中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察后要同后备干部本人谈话,

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的考察包括上报前的考察和年度考察。上报前的考察在向国

家税务局总局上报前进行,年度考察每年一次,可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五条  后备干部的培养要贯彻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先确定目标,再确定

培养方法和途径。

    第十六条  要把后备干部的培养同干部交流和轮岗结合起来。越是有发展潜力的

干部,越要安排到艰苦地区和环境复杂的岗位锻炼。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培养:

    (一)送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院校学习;

    (二)举办专门培训班,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三)放到重要岗位进行锻炼;

    (四)对长期在领导机关工作的,要安排他们到基层任职锻炼,使其增长基层工

作经验;

    (五)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要选派他们到上级领导机关工作,使其增长领导机

关工作经验;

    (六)对长期从事某项业务工作的,要交流到综合部门工作,使其增长综合工作

能力。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和条件,要经常检查指导他们的工作和学习,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

点。

    第二十条  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经考察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优

秀的要及时进行补充,做到有进有出。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后备干

部状况,每年要对后备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第二十二条  实行后备干部年报制度。每年1月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向国

家税务总局报送《后备干部名册》、后备干部年度考察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后备干部登记表;

    (二)考察材料;

    (三)参加培训登记表;

    (四)培养计划、目标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后备干部的有关材料由人事部门掌握,要注意保密。

    第二十五条  后备干部实行备用结合,今后领导干部的补充,除特殊情况外,都

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二十六条  对后备干部既可以在本地区使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跨地区交流

使用。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