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5日 国税函[2004]1267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的调整,经研究,对2004年税收会计 帐务处理及相关统计报表明确如下: 一、关于抵减欠税的范围 可以抵减的欠缴增值税包括呆账税金和在“待征税收——增值税”科目下核算的 各类欠税。 二、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载明的抵减陈欠和抵减新欠 金额(第15项+第16项)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 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增值税欠税,借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欠税,借记“应征税收——增 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三、在2004年税收统计报表中增设《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 计月报表》(表式附后),并从12月编报11月份报表起开始编报。 四、新报表任务将放在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kuaitong\会统报表\ assignment中,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附件:东北老工业基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月报表(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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