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等2户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16     浏览次数:

     2004年11月16日 国税函[2004]128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等2户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请示》(鄂国

税发[2004]2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是一家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

年,范围为天然气管道的铺设、管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道燃气炉具及设备的

销售。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

期限30年,经营范围为负责川气入宜工程中红花套分属站到天然气末端用户工

程建设和管理,属于国家川气东输工程的组成部分。上述两家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工

程的设计,管道、管网的建设、维修及维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

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

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宜昌中燃城市

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税收会计处理和统计报表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