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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理外轮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9-25     浏览次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请明确修理外轮应执行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函》 

(船总财[1997]1560号),要求我局对该公司所属山海关船厂对外承接外

轮修理修配业务中应税劳务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外修理修

配业务中的进口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其进口复出口货物在修理修配过程中所使用

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同时其修理修配劳务予以免征。199

7年1月1日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请你局通知下属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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