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无法办理免税手续的问题,经协商,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313号)。现将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
定执行。
在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出口的相关含金成份产品,由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
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允许出口企业凭海关相关证明及增
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