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我字[1997]50号)的有关规
定,现将该文附件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迟”税情况季报表的参
数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从1997年10月开始上报三季度报表。
数据上报使用电子信箱传送,报表格式与财税字[1997]50号文件一致,
数据格式使用GCRS,各地区代码与会统月报表一致,文件名为“TSF??”。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