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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9-1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

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并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保费收入,

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如果卫星发射失败,经保险联合体申请,中央财政按动用卫星

保险专项基金的付赔数,计算出已交纳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的营业税=实际动用专项基金付赔数×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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