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
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
通知如下:
一、 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
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
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
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实,从
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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