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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18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18日 国税发[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

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

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

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

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

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

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

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

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

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

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

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

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

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

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

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

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

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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