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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农垦总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22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4]1191号

 

黑龙江、海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请直属垦区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农

办垦[2004]16号),申请批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

农垦总局继续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

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起,上述企业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和海南

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27号)和《

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

44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企业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

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

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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