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4]118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税方式的 请示》(京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问题的 暂行规定》([93]财预明电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 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中央收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 后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 责征收。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农垦总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