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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22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4]118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税方式的

请示》(京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问题的

暂行规定》([93]财预明电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

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中央收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

后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

责征收。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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