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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1-10     浏览次数: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优

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1997]429号)收悉。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开采、冶炼、加工、销售的铜产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的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以及是否可以享受税

法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问题,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意见,确认不

属于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因此,我局意见:从事铜开采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应作为生产性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请你局按上述原则处理江西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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