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优
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1997]429号)收悉。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开采、冶炼、加工、销售的铜产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的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以及是否可以享受税
法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问题,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意见,确认不
属于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因此,我局意见:从事铜开采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应作为生产性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请你局按上述原则处理江西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税收问题。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